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明确公章的使用权限和范围,严格用印审批程序,保证用印的权威性和严肃性,使学院公章管理和使用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章管理人员应高度重视公章管理与使用工作,增强法律意识和责任感,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严格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 公章管理
第三条 学院公章由学院办公室、党委办公室设专人掌管。未经学院领导批准,不得随意交给他人管理和使用。因故需临时交接,须经两办主任批准并严格履行交接手续。
第四条 学院公章存放和使用地点在学院办公室和党委办公室,公章未经两办主任批准,均不得带出存放地点使用。因特殊原因,确需到存放部门以外地点使用,应经两办主任同意,并做好详细登记,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派遣专人携带前往。
第五条 公章管理人要自觉加强学习,不断提高政治觉悟和业务素质,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严格履行审批登记手续,严禁以印谋私。
第三章 公章使用
第六条 公章的使用要严格控制范围、规格。严禁滥用公章发文、发函、出具凭证。使用公章应严格履行审批及登记手续。
第七条 以学院名义发出的各种公文、公函、重要申请必须填写《东北农业大学成栋学院发文处理单》,各类证明材料则必须填写《东北农业大学成栋学院公章使用审批登记表》,并经主管院长审批签字或告知两办主任后,方可加盖公章。
第八条 涉及学院重大利益的有关合同、协议书等,必须经院长或主管院长批准签署,方可盖章。
第九条 对内、对外发放的各种证件、证明需加盖学院公章时,须经主管院长审批或告知两办主任后,方可盖章。
第十条 学院在读学生如需学院出具在读证明、学历证明、毕业证明等有关证明时,须由各系开具相关证明,经教务处学籍科审核并做好详细登记后,方可到办公室盖章。学院教职工需对外出具各类证明材料时,须由所在单位或部门出具证明后,方可盖章。
第十一条 一般情况下学院不允许为教职工或学生开具空白介绍信,如因工作需要或其它特殊情况确需开具的,必须经两办主任同意后方可开出。持空白介绍信外出工作者归来后,必须向两办汇报其介绍信的用途。未使用的空白介绍信必须退回两办。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因学院公章管理不善而给学院造成损失的,应当追究公章管理人员和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 本规定经院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后,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院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