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学院有关证照是学院开展各项工作和从事民事活动的重要凭证和依据。为加强学院各种证照的管理,保证学院各项工作的有序开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证照管理人员应高度重视证照管理与使用,增强法律意识和责任感,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严格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利民学院证照包括《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正、副本)、《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办学许可证》(正、副本),《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其中《税务登记证》(正、副本)由学院财务处负责管理,其他证照由学院办公室负责管理。
第四条 学院证照应指定专人掌管。未经学院领导批准,不得随意将证照交给他人管理和使用。因故需临时交接的,需经部门领导批准并严格办理交接手续。
第五条 学院《税务登记证》存放地点为学院财务处,其他证照存放地点在学院办公室。证照未经部门领导批准,不得带出存放地点使用。因特殊原因确需到存放部门以外地点使用的,应经部门领导同意,并做好详细登记,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派遣专人携带前往。
第六条 掌管证照的人员要自觉加强学习,不断提高政治觉悟和业务素质,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严格履行审批登记手续,严禁以证谋私。
第七条 学院证照的管理部门应及时主动做好各种证照的年审、登记、更换等工作。各种证照的年审、登记、更换等工作要按政府主管部门的要求在限定日期内完成。因个人原因导致学院证照年审、登记、更换等工作不及时,给学院造成损失的,要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八条 学院证照管理的责任部门要建立相关的责任制度,妥善做好各种证照的保管、使用、出借(复印)等工作。证照的使用、出借(复印)必须按规定程序进行,并经部门领导批准。涉及学校经济活动或重大事项的,必须报经院长批准。
第九条 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第十条 本规定由学院办公室负责解释。